陶斐榮學會會章

中 華 民 國 七 十 九 年 六 月 九 日 第 廿 三 周 會 員 大 會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二 年 五 月 廿 九 日 第 廿 五 屆 會 員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七 年 六 月 六 日 第 廿 七 屆 會 員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年 七 月 十一 日 第 三十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七 月 十四 日 第 三十六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一○六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第 三 十 七 屆 第 一 次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一○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 第 三 十 七 屆 第 二 次 臨 時 會 員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一○八 年 八 月 八 日 第 三 十 七 屆 第 三 次 會 員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一○九 年 九 月 三 日 第 三 十 八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一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第 三 十 九 屆 第 一 次 會 員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中 華 民 國 一一一 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第 三 十 九 屆 第 二 次 會 員 大 會 修 正 通 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陶斐榮學會 ( 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為 The Phi Tau Phi  Scholastic  Honor  Societ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第 二 條

本會以選拔賢能,獎勵學術研究,崇德敬業,共相勸勉,有助於社會之進步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 四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設立組織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 五 條

會會徽之式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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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舉術德兼備人士為本會榮譽會員。

二、表揚在學術研究方面卓越成就之人士。

三、推展其他有關獎勵學術研究之活動。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及榮譽會員。凡國內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及其他專設之學術研究機構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負責人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或凡年滿廿歲,術德兼備且贊同本會宗旨者,得經團體會員推申請入會,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榮譽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九 條

團體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團體會員如有違反政府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如其危害學會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 十 一 條

團體會員有左列情事之者,喪失會員資格:
一、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請退會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二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每一團體會員分會會長組成。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 十 三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之議決。
 

第 十 四 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及候補監事一人,順序依票數高低訂之,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第 十 五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之主席。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 七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議決監事之辭職。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 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第 十 九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因故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 十 條

本會置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第四章  會 員 大 會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理事會或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四條

團體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團體會員代理,每一團體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理事、監事會議

第二十六 條

理事會每六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八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

一、入會費:團體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伍佰元。
二、團體會員常年會費:依據各校學生總人數,陸千人以下新台幣伍仟元,陸千人以上新台幣壹萬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 ( ) 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末能及時召開時,應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