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斐陶斐榮譽學會傑出成就獎選薦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廿四日八十四年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四日(84)交秘斐字第005號函報內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七日九十五年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東華秘斐字第00027號函報內政部備查
一、 依中華民國斐陶斐榮譽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章程第六條為表揚有卓越成就之人士,特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會傑出成就獎(以下簡稱本獎項),按本會創立之精神,每年度經由各分會推薦或由理監事會遴選產生後,予以表揚。
三、 本獎項每年頒獎一次,於頒獎前六個月由本會理監事會進行審查,膺獎者獲頒本會會徽之金像獎乙座,至多以三人為限。
四、 推薦為本獎項之候選人,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有傑出表現者。
(二)對增進人類福祉有貢獻者。
(三)對提昇文化、科技等方面有卓越成就者。惟現任大學院校校長原則上不受提名為傑出成就獎候選人。
五、 獲得本獎項之人士如非本學會會員,則同時榮膺為本學會之榮譽會員。
六、 本辦法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歷屆傑出成就獎得主名單
|